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->行业动态
 

部办公厅《通知》要求油气开发中应进行可采储量标定

发布时间:2011-1-25

据一田资源网了解,为了解掌握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情况,实现国家油气资源储量动态管理,近日,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出台《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》,明确油气勘查开发过程中发生可采储量变化的应进行可采储量标定。

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,是指经过评审通过的石油天然气技术可采储量和经济可采储量。《通知》要求,油气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:年度新增探明可采储量的;油气田地质储量经复(核)算后可采储量发生变化的;油气田因调整开发层系、转换开发方式、完善注采井网、拆分或合并开发单元等引起可采储量变化的;油气田开发状态改变引起可采储量变化的,应进行可采储量标定。各油公司年度可采储量标定结果,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、评审后,报国土资源部备案。各油公司可采储量标定结果经评审、确认后,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公司储量数据更新和年度储量登记统计工作,国土资源部油气储量评审专业办公室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全国油气储量登记统计工作。通知还对标定结果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。

 

相关阅读

工程交流,项目分享!关于我们  联系我们  网站地图
邮箱:spsurvey@163.com    QQ:985076282或1109313275    微信:wxid_yingdodo  电话:15376001257
工程建设分享  工程项目汇总  工程项目分享与交流!小柱工程    版权所有©2010    [鲁ICP备11031133号]